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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公司未尽义务谁来监管

    2008-4-25 8:55:08  国际电力网 网友评论

         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人人有责;但供电企业若没有履行应尽义务,谁来追究其责任?与千家万户和诸多企事业单位关系密切的《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草案)》,昨天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一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交付一审的草案对电力设施以及作为供电方的企业“保护”色彩过浓,而对供电方应尽义务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则显得“语焉不详”。
       
        更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草案)》授权市经委下所属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承担对用电违规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权。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市节能监察中心为一家事业单位,赋予其行政执法权是否恰当,需要进一步论证。
       
    保护电力,绿化“让道”?
       
        路边的电线杆和树木经常“混居”,时不时还会“打架”,发生冲突。那么,当电力设施与绿化相互妨碍时,怎样处理才恰当?
       
        《规定(草案)》明确,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植物。当树木、竹子因为不可抗力倾斜,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先行修剪、砍伐等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并应当立即向绿化和林业管理部门报告。”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纵然电力设施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财产安全,看似比绿化的“影响力”更大,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亦不能过度。因为“电力设备有法规保护,树木绿化也同样有相应的法规保护”。
       
        如果继续把“保护”的话题进行引申,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出现电力设施和市政、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性设施相互妨碍的情况。不言而喻,基础性设施的背后也各自都有相应法规作为保护盾牌。
       
        如何处理好电力设施保护与诸多基础性设施保护之间的关系?市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建议,《规定(草案)》应增加相关的处理规则,并注意与相关法规的衔接。
       
    电力公司,谁来监管?
       
        关于《规定(草案)》的立法背景,市经委有一个详尽的表述,主要是基于本市电力设施破坏情况严重、违法用电现象蔓延,但监督管理却存在薄弱环节,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未能有效实施。此外,本市电力需求仍然逐年上升,据预测,今年高峰时段日最高用电负荷将达2350万千瓦,缺口约50-80万千瓦,电力供应仍然吃紧,需要有保障安全有序用电的措施。
       
        但常委会组成人员注意到,在《规定(草案)》涉及的具体条款中,对用电人的义务以及对违规用电行为的处罚皆表述得较为详细;对电力公司等作为供电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则表述得较为原则性。
       
        “用电人维护用电秩序,其前提必须是,供电方也要维护供电秩序。”王中委员认为,对于违规用电人,电力企业和职能部门固然要加强监管和处罚;但对于没有正确履行义务的电力企业,其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具体如何处罚,在《规定(草案)》中应该予以明确。
       
    事业单位,能否执法?
       
        《规定(草案)》在审议中还引起了一场更激烈的争论:对违法用电等行为加以查处,这一行政执法权该交给谁?
       
        2000年,随着本市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原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电力工业局撤销,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设备执法工作移交市经委负责。但目前,市经委的职责定位侧重于电力运行、调度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对危害电力设施、扰乱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处和日常监督管理,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正因为监管出现“真空”,也导致一些违规用电的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与查处。
       
        由此,《规定(草案)》明确,市经委将授权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由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任务。据悉,市节能监察中心目前在编人员约30余人,是一家事业单位,且本市各区县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区级节能监察中心。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疑义和担忧随之而来:一家事业单位,能否让其承担行政执法权,此其一;人员编制有限的节能监察中心,能否承担起大量的执法工作,此其二。
       
        记者还了解到,此前,关于行政执法权的归属,有关部门曾考虑过授权给市电力公司,但后来考虑到其本身是垄断性企业,再赋予执法权明显不合适,遂打消这一念头。
       
        但从实际的操作层面看,无论是对电力设施的维护,还是对相关违规用电行为的处罚,电力公司都是政府监管、执法部门的“好帮手”。主要原因是,电力公司直接面对用户,在日常巡视中也最易发现违规用电行为。
       
        保护电力设施是件必须要做的好事,但如何把好事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提交一审的《规定(草案)》内容看,对用电设施和用电秩序的行政管理措施还梳理不够,相关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来源:文汇报 作者:樊丽萍
  • 责编: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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