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副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按公司招股(配股)等说明书所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本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的决策,按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与公司招(配)股说明书等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不可控因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公司事前应进行充分论证,编制论证分析报告报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发表独立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要严格执行回避表决的规定。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有关募投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7、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8、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9、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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