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对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作出规定。
公告称,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应符合如下条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应联合年检合格。
据悉,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125万吨。分配会依据申请企业前三年的海关进口实绩,企业申请数量以及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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