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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品油批发企业常备储量不应小于15天销售量

    2008-4-21 8:03:49  国际石油网 网友评论

      昨天,我国商务部颁布了与成品油有关的两大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下称《批发规范》)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从而更详尽地解释了何种企业可以设立批发和仓储业务,新技术规范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解释说,管理规范出台的意义在于,从技术角度细化了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设立应该具备的市场准入条件。

      记者查阅了两大规范的详细规定,其中针对有争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规范中还提到,涉及批发和仓储的成品油贸易企业应加强质量、计量、价格和财务管理。

      就《批发规范》来说,其要求企业的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应小于上年度平均15天销售量。商务部借鉴了国外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承担商业储备的通行做法,是我国加强市场调控能力、防止市场波动的必要措施,也是在我国成品油经营企业中逐步建立商业储备制度的探索和尝试,意义重大。

      同时,批发企业的年经营量也应该达到10万吨以上,若无正当理由,批发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成品油。而依据新的规定,仓储企业必须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总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符合规定,且年平均代储量不应低于库容总量的6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王佑
  • 责编:ni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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