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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拟增加主管部门责任

    2007-9-26 9:51:28  国际燃气网 网友评论
          接到燃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9月24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中新增加的条款内容。
          9月24日召开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郭成土就《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他说,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存在下列六个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接到燃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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