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颁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中,将原条例第30条“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
这项修改无疑使中联公司失去了国内唯一一家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专营资格,给了其他公司参与的机会。中联公司一位负责人昨天说公司已经获知此事,“国家这么做有其道理”。但他同时称,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秩序可能会重新陷入混乱,“其实在中联公司成立之前,这一领域就很混乱,成立中联公司就是为了让对外合作有一个统一标准”。
中联公司的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该公司于199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其股东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成立至今,该公司的煤层气钻井数量占全国总数的85%,目前已与10家外国企业签订了21个产品分成合同,外方投资超过1191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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