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业主申请行政责令退费
8月22日,“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终审败诉后,肇庆市嘉湖新都市的业主代表丁健琴向肇庆市物价局递交申请书,要求物价部门责令肇庆市星汇公司和丰盛公司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3000元煤气初装费。
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业主追讨煤气初装费的诉讼,被称为“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据悉,2004年买下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住房时,业主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商品房价格不包含管道煤气费,业主需另外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2005年10月20日,肇庆市物价局作出了《关于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75号”文),规定星汇公司只能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在物价局网站上发现这份文件的业主们随即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收的2000元。星汇公司却拿出肇庆市物价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96号”文),其中允许星汇公司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新批复宣告“75号”文“同时作废”。
2006年3月17日,嘉湖新都市业主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局撤销这两份批复,并对星汇公司进行查处。肇庆市物价局随即发出了“肇价[2006]42号”文,撤销“75号”文和“96号”文。42号文表示:前两个批复未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程序上违反《广东省定价目录》,因此物价局决定予以撤销。2006年4月5日和2006年4月26日,肇庆市物价局又分别下发了《关于星汇公司申请嘉湖新都市小区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批复》和《关于立即停止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通知》。文件中指出,对方仍在房价外收取的煤气初装费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2006年4月,业主丁健琴将房产商和燃气安装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追回3000元管道气初装费及利息。
8月22日,“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终审败诉后,肇庆市嘉湖新都市的业主代表丁健琴向肇庆市物价局递交申请书,要求物价部门责令肇庆市星汇公司和丰盛公司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3000元煤气初装费。
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业主追讨煤气初装费的诉讼,被称为“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据悉,2004年买下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住房时,业主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商品房价格不包含管道煤气费,业主需另外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2005年10月20日,肇庆市物价局作出了《关于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75号”文),规定星汇公司只能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在物价局网站上发现这份文件的业主们随即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收的2000元。星汇公司却拿出肇庆市物价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96号”文),其中允许星汇公司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新批复宣告“75号”文“同时作废”。
2006年3月17日,嘉湖新都市业主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局撤销这两份批复,并对星汇公司进行查处。肇庆市物价局随即发出了“肇价[2006]42号”文,撤销“75号”文和“96号”文。42号文表示:前两个批复未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程序上违反《广东省定价目录》,因此物价局决定予以撤销。2006年4月5日和2006年4月26日,肇庆市物价局又分别下发了《关于星汇公司申请嘉湖新都市小区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批复》和《关于立即停止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通知》。文件中指出,对方仍在房价外收取的煤气初装费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2006年4月,业主丁健琴将房产商和燃气安装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追回3000元管道气初装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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