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500kcal/h)的灶。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l/h)的燃气饭锅。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器灶具》(HJBZ1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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