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至于参与的细节安排,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缔结商业合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刘楠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说,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当事国达成海域划界协议前的临时安排,不影响双方的法律立场,作为一个直接的结果,共同开发就不能单独适用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双方通过谈判做出特殊安排,签订专门协议。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中方企业迄今已多次同外国的石油企业进行此类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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