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拉喀什协定》,在议定书所规定的第一个承诺期内(2008~2012),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方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仅限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所谓造林,是指通过栽种、播种和/或人为的增进自然种子源,将至少有50年处于无林状态的地带转变为森林地带的直接由人类引起的活动。所谓再造林,是指在曾经有林,但被改为无林的地带通过栽种、播种和/或人为的增进自然种子源,将这种无林地带改变为森林地带的直接由人类引起的活动。就第一个承诺期而言,再造林活动将限定在1989年12月31日处于无林状态的地带上的再造林。
2003年12月举行的第9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造林和再造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这个决定,造林和再造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必须遵照与其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类似的模式和程序。但是,此类项目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工业、能源等项目相比,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包括:森林固碳的非持久性,固碳量的监测比较困难,不确定性较大,项目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包括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比较显著等,适用此类项目的规则明显比适用能源项目的规则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