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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宜宾兴文吴家沟煤矿三矿长获刑

    2007-9-21 9:07:34  国际煤炭网 网友评论

          9月18日笔者获悉,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家沟煤矿法人代表赵学生、矿长李永彬、生产矿长罗天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近日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公开宣判,判处赵学生有期徒刑三年(暂予监外执行)、李永彬和罗天德各有期徒刑三年。
          赵学生、李永彬与他人合伙开办了兴文县仙峰乡吴家沟煤矿。赵学生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李永彬任矿长,聘任罗天德为生产矿长。2006年6月该矿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装了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2006年9月,川南煤监分局到该矿检查,发现多项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尔后该矿通过整改验收恢复生产。同年10月中旬,李永彬、罗天德在井下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出气管道撤下后没有重新安装,移动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年11月1日,赵学生、李永彬、罗天德等人在井下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移动瓦斯抽放泵出气管道撤下后,仍然没有安装,同样不安排人重新安装。11月7日该矿151抽坡在钻探过程中发现大量瓦斯聚集,而现场有关人员仍组织工人继续生产,导致该矿151回风上山掘进碛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四名矿工当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11.7”重大安全事故在产煤较多的兴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兴文县检察院高度重视,2007年7月31日决定对该矿法人代表赵学生、矿长李永彬改变强制措施,执行逮捕。经认真审查,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兴文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作者:胡阳国 曾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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