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二00七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煤 气 化目前拥有五个矿井,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为90万吨及以上的为1.0,45-90万吨的调节系数为1.5,45万吨以下的调节系数为2.0。
公司接财税[2007]第15号令: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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