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煤炭工业局获悉,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我省给予国有煤矿下井职工十项权利。职工享受权利,煤矿不得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
井下职工享有十项权利为: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示,工人有权不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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