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 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原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煤炭工业局、辽宁省贸易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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