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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2006-7-6 14:52:27  国际煤炭网 网友评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 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原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煤炭工业局、辽宁省贸易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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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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