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煤炭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做到合理布局,控制总量。
第五条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
设区的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及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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