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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皇岛港口煤炭装卸费用收取办法

    2008-4-24 16:55:09  国际煤炭网 网友评论

         1、水陆联运煤炭(一次收费),除向发站一次性收取的换装包干费和代征费外,港建费、超期堆存费、过衡费等均于煤炭下水前向作业委托人收取(另有约定的除外)。 

      2、直达运输、变通运输、汽车运输进港的煤炭,在港内发生的费用及代征费,均于煤炭下水前由和港务公司向作业委托人收取,进二、三港务公司的过衡费由铁运公司收取(汽车运输除外)。

      3、对信誉好、效益稳定,与港务局有协议的外贸、电力、冶金、化工等国家重点企业,经生产业务处批准,可于装船作业完毕后,按实际作业数量结算港口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拖欠款与港务公司自行负责追缴。

      收取煤炭超期堆存费

      1、各港务公司应按收货人建立推存台帐。计费人员依据台帐本着“先来先走”的原则,向应缴费人收取超期推存费(经局批准予以免收的除外)。对发生超期堆存费的煤炭,港务公司计费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货主。

      2、各港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局减免超期堆存费的管理办法,对确由港方原因造成的煤炭超期堆存,由货主提出申请并填写“超期推存费减免审批表”,有关港务公司填写情况说明,签字盖章后,由生产业务处进行审批。

      3、水陆联运煤炭,发生变更运输的,变更前产生的超期堆存费必须在变更前结清费用,否则不予变更。超期堆存的煤炭变更后不及时装船,继续计收超期堆存费。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 责编:li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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