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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通知

    2007-10-29 8:08:03  国际煤炭网 网友评论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通知
    豫煤规〔2007〕848号

        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
        自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资源整合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和阶段性成果,目前大部分整合煤矿已进入技改施工阶段。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豫资源整合〔2007〕1号)及6月21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现场会精神,要求本年度全省80%整合技改煤矿完成技改任务移交生产,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全省整合煤矿技改工作进展较慢,个别省辖市、省骨干煤炭企业对贯彻落实省资源整合有关文件精神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存在消极观望思想和畏难情绪,全面完成既定技改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快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进度,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加快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进度
        各有关省辖市、省骨干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豫资源整合〔2007〕1号文确定的“2007年底前完成80%整合技改矿井的验收工作”的目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通过任务分解的方式,将任务进一步细化,层层分解到每一个县(市、区)、乡(镇)和每一个矿井,督促整合煤矿按照批准技改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技改施工进度,确保按照省资源整合文件要求完成技改任务。各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对整合后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煤矿逐一调查摸底,要根据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分不同类型列出每个矿井的基本情况、当前技改进度和预计竣工时间(见附表),汇总成册并加盖相关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公章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明确验收标准,做好技改煤矿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
        鉴于目前技改煤矿已陆续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各产煤省辖市资源整合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把当前资源整合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技改小煤矿验收的组织实施上来,要按照《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技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煤规〔2006〕1079号)要求,抓紧对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竣工验收。鉴于全省绝大部分整合技改煤矿的验收工作集中在今年后三个月,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验收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1.坚持年初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2007〕1号文确定的“2007年底前完成80%整合技改矿井的验收工作”的目标不动摇,必须按期完成。各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根据这一目标确定本辖区、本企业年度完成技改任务竣工煤矿名单,并按附表要求上报。
        2.明确竣工标准。凡技改矿井按最后一次设计修改完成设计内工程量、工作量,经过联合试运转,向相关省辖市资源整合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即作为完成技改目标,各有关部门接到技改矿井提交验收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3.所有技改竣工矿井只给一次验收机会,一次验收不合格矿井实施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
        各产煤省辖市、省骨干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职能,明确监管责任。监管关口要前移,要派驻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对整合矿井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处理;骨干煤炭企业要按照国有大矿标准,对整合的各类煤矿做到真投入,真经营,真管理;监督整合矿井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技改矿井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单项、单位工程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开拓方案、采区布置、通风方式等重大设计变更,按程序报原设计批复部门批准后实施;严防技改矿井违规生产,凡技改矿井,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矿井进行管理;各有关省辖市(县、区)、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年进度、月进度,核定矿井技改期间的掘进煤量,矿井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及安全监控系统未形成前,不得进行工作面的回采。严防边技改、边生产和只生产不技改,严禁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凡非法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一律实施关闭,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对不按期完成技改任务煤矿的处置措施
        各有关省辖市、省骨干煤炭企业近期要对各类整合技改煤矿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对各类整合技改煤矿进行逐一调查排队,在此基础上对不能按期完成技改任务的煤矿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凡因整合煤矿自身原因至今技改设计、安全专篇等没有批复的矿井,提请各县(市)政府限期1个月内予以关闭;对于技改设计、安全专篇、技改开工等手续已批复但至今未开工,或在两个月内技改工程没有任何进展的小煤矿,取消其整合资格,有关部门收缴相关证照,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超层越界、技改期间私自组织生产、不按批准技改设计及安全专篇施工的煤矿,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煤矿 加快 技改 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 责编:li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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