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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5-23 7:21:01  国际煤炭网 网友评论

    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69号
    成文日期:2008年05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现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此类遗留问题,也照此办法处理。

        附件:1、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 号)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 责编:li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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