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前 言 1. 名称 本法可称为《1997年坦桑尼亚投资法》,将由部长指定从政府公告上出版之日起生效。
2. 适用范围 (1) 本条规定本法将适用于符合第(2)款规定的各种经营企业,除了: (a) 根据《1979年矿业法》批准从事物探、勘察或开采作业的经营企业或期望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 (b) 根据《1980年石油(勘探和生产)法》批准从事勘探、生产、建造和运营输油管道的经营企业或期望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 (c) 从事生产、经营或销售有害化学品、军火或各种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 (2) 本条规定可以享受由本法提供优惠条件和保护的经营企业为: (a) 如为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则最少投资资本将不少于相当30万美元(US$300,000)的坦桑尼亚先令;或 (b) 如为本国投资企业,则最少投资资本将不少于相当10万美元(US$100,000)的坦桑尼亚先令。 (3) 尽管有第(1)款中(a)和(b)的规定,但第21条中有关资本、利润和红利汇出的保证和第22条中有
- 1231
- 顶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