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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坦桑尼亚投资法

    2007-5-17 14:20:35  国际能源网 网友评论
         第一部分 前 言   1. 名称   本法可称为《1997年坦桑尼亚投资法》,将由部长指定从政府公告上出版之日起生效。   2. 适用范围   (1) 本条规定本法将适用于符合第(2)款规定的各种经营企业,除了:   (a) 根据《1979年矿业法》批准从事物探、勘察或开采作业的经营企业或期望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   (b) 根据《1980年石油(勘探和生产)法》批准从事勘探、生产、建造和运营输油管道的经营企业或期望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   (c) 从事生产、经营或销售有害化学品、军火或各种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   (2) 本条规定可以享受由本法提供优惠条件和保护的经营企业为:   (a) 如为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则最少投资资本将不少于相当30万美元(US$300,000)的坦桑尼亚先令;或   (b) 如为本国投资企业,则最少投资资本将不少于相当10万美元(US$100,000)的坦桑尼亚先令。   (3) 尽管有第(1)款中(a)和(b)的规定,但第21条中有关资本、利润和红利汇出的保证和第22条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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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坦桑尼亚投资法 作者:坦桑尼亚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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