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联〔2006〕18号
为进一步营造低成本、高效率、优服务的投资环境,鼓励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提高全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粤北工业开发区、武江区和浈江区经国家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投资兴办的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生产性企业(项目)。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2、用电方面。在执行省网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免收本市附加部分。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
3、用水方面。工业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自办水厂。新办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园区内自行解决污水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
4、行政性规费方面。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韶关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5、事业性收费方面。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市物价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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