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区外向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此优惠政策。
第一条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各类企业、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潘集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不包括国家投资的大型煤矿、电力等企业)。
第二条 凡批准进入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注册开业,均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商务谈判。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来我区投资兴业者,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以项目定政策的办法,由投资者与我区共同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投资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优质高效农业、新产品开发及技改项目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留区部分所得税,实行第一年至第五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年十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留区部分所得税,实行第一年至第三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六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在我区投资新建生产型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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