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已经成为近几年来投资者投诉中较为集中的一个"顽症",虽经有关部门多次整治,但仍久治不愈。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容易上当是纠纷频发的一个原因,而有关制度建设的缺位,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这里,谈谈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来充分化解非上市股权交易纠纷。
一、建立健全有关非上市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
目前,除了《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交易作出规定以及对国有股权的规定之外,其它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规定少之又少,这种状况使有关部门在对一些股权交易行为界定性质或处理时产生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和框架内,结合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规则,使市场各方主体能够有法可依,这是推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前提。
二、非上市公司和中介公司应当严格自律
投资者投诉较多的是非上市公司包装过度,既有对公司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的过分描述,又有为在境外"上市"而聘请咨询和财务顾问的宣传,使不明就里的投资者误以为公司业绩优异并在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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