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积极推进以煤炭资源为试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同时,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意见指出,为了鼓励矿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矿山企业进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重点向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倾斜。
意见还指出,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可根据有关程序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
中央财政安排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资金、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等,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申报的符合上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给予重点倾斜。
另外,今后将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解决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地方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意见》同时指出,各地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研究加大国有重点矿山企业扶持力度的财政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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