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15日在这里举行的会议上决定,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倾销税。
欧盟理事会同时还决定,对产自巴基斯坦、菲律宾和越南的节能灯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自2001年起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征收最高达66.1%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就在此项反倾销措施于2006年7月到期之时,欧盟应少数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又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展开为期15个月的调查,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调查期间,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依然适用。8月29日,欧盟委员会建议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继续征收一年反倾销税,并将这一建议提交欧盟理事会批准。
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曾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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