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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前5月新能源车相关政策汇总 89条政策横跨八大类别

日期:2018-06-04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能源资讯中心

2018
06/0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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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车 充电桩 政策补贴

   从国家及地方新能源推广补贴政策类、路权及其它优惠政策类、清算2017年及以前地方补贴类、产业发展规划类、加快推广类、充电政策类、动力电池政策类、智能汽车政策类中统计了共89条政策。
 
  2018年对新能源汽车行业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2017年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双积分”政策)已于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对整个汽车产业发展影响巨大。那么2018年前5月,我国各地又发布了哪些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地方政策呢?电动汽车资源网从国家及地方新能源推广补贴政策类、路权及其它优惠政策类、清算2017年及以前地方补贴类、产业发展规划类、加快推广类、充电政策类、动力电池政策类、智能汽车政策类八个类别中统计了共89条政策。
 
  国家及地方新能源推广补贴政策类
 
  1. 四部委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过渡期4个月
 
  四部委2月13日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鼓励技术水平高、安全可靠的产品推广应用。
 
  2.北京发布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 将研究制定新的地补政策
 
  北京2月26日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北京将根据2018年国补政策制定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具体发布日期待定。
 
  办法指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本市实施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并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3.上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补政策 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上海1月23日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文件指出,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4.武汉发布2018年地补政策 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按中央50%补贴
 
  武汉2月5日发布《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5.西安新能源车地补出炉 最高按中央50%标准执行
 
  西安发布《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6.2018年最新发布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地补按中央50%执行
 
  广东省1月25日发布《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2017-2020年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补贴,且要求在广东省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7.继续实施地补 2018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达10737万元
 
  广东省同意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并将安排2017、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计划予以公示。2017年、2018年将分别安排8739万元、1.07亿元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
 
  8.云南省出台政策,奖励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
 
  2018年4月17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对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进行奖励,如下:
 
  9.温州发布《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不备案不予地方补贴
 
  3月16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在温州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的销售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地方补助。
 
  路权及其它优惠政策类
 
  1.深圳新规 纯电动物流车享受路权需电子备案
 
  深圳2月13日发布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对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2.深圳最新限行通告 放宽异地新能源货车路权
 
  深圳发布《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将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也就意味着,异地新能源货车将享有比异地燃油载货汽车更大的路权。
 
  3.深圳新小汽车调控政策1月22日起实施 新能源车不限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4.深圳拟对新能源汽车首1小时免收停车费 需绑定“宜停车”APP
 
  深圳发布关于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道路临时停放当日首次(首1小时)免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对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于每天收费时段内首次在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管理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的,该次停放的第1个小时内(含1小时)免交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5.邢台常态化限行持续到年底!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不受限
 
  邢台4月11日发布《关于市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常态化限行的通知》,此次限行将持续到2018年年底,其中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不受限。
 
  6.西安市实施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新能源车不限行
 
  4月13日,西安市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本通告对各类车辆在各个时间段和路段提出了限行要求。此外,对新能源汽车等不受限,不受路段、时间段制约。
 
  7.贵阳市出台摇号新政 清洁能源小客车免摇号
 
  贵州4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贵阳市小客车号牌指标核发及通行管理规定》的公告,调整家庭指标摇号未中签申请年限,由连续两年未中签调整为连续一年未中签。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能源种类为传统汽油、柴油以外,以其它清洁能源作为单一动力来源的小客车,可以直接申请核发清洁能源小客车专段号牌。按规定报废、更新车辆后取得的清洁能源专段号牌指标,只能用于清洁能源汽车的登记。
 
  清算2017年及以前地方补贴类
 
  1.成都启动2016年新能源汽车地补申报 按当年中央财政60%补贴
 
  成都发布《关于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申报对象为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补助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2.唐山发布2016-2017年新能源车地补 专用车每辆最多补3万
 
  唐山发布《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2016年-2017年,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本市购车用户可申领补贴,购买的车型需纳入当年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客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4.5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同时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3.苏州发布2016年新能源汽车地补补充申报通知
 
  苏州4月16日发布《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补充申报通知》,申报补贴的主体为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公共领域消费者(企事业单位),以及向私人领域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机构(4S店)。单个申报主体有多辆车符合补贴条件的,需要合并申报。
 
  4.里程要求降至2万公里 福建启动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车地补申报
 
  福建4月23日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通知提到,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5.海南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开始申报 按中央50%执行
 
  海南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消费者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纳入2017年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可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根据海南的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6.贵州清算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地补 按中央50%执行
 
  贵州2月8日发布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申领补贴。根据规定,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5%,市州(贵安新区)补助25%,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7.贵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及相关注意事项
 
  贵阳市按《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黔经信装备〔2018〕6号)安排,发布了省级补助申报及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注册地为贵阳市),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进行申报。
 
  8.三亚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开始申报 2月23日截止
 
  三亚市发布关于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的通知,要求企业在2018年2月23日前将申请材料送至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三亚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十一楼),过期将不予办理。据了解,2017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各类车型地方购车补贴标准按958号文国家标准1:0.5执行。
 
  9.扬州启动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申报 4月16日前截止
 
  扬州4月10日发布《关于迅速组织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经信委、功能区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汇总,于4月16日前向市经信委报送材料。
 
  10.镇江开展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申报 4月20日截止
 
  镇江4月10日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局提交本地区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于4月20日之前行文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11.苏州启动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申报 4月25日截止
 
  苏州4月25日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截止到2018年4月25号。
 
  12.九江发布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 4月30日前完成申报
 
  九江1月31日发布《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2016-2017年度在九江市辖区内新购买并在本市注册登记上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可申领补贴。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产业发展规划类
 
  1.双积分即将来袭 乘用车企业申报《公告》增填16项参数
 
  中机中心发布《关于乘用车生产企业补充填报有关车型技术参数的通知》,为贯彻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按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要求,拟通过提取企业申报的车辆《公告》参数及合格证数据进行乘用车生产企业双积分核算工作,需要企业补充填报相关参数。
 
  2.工信部将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制度 大幅减少企业和产品准入类型
 
  工信部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3.山西将调整补贴政策 2018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30万辆
 
  山西近日发布《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2018年行动计划》,2018年,推进一批重点项目投产或部分投产,力争全年完成投资50亿元以上;推动一批龙头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30万辆;引进一批核心配套产业项目,培育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协作产业链。
 
  4.广州印发汽车产业战略规划:2020年新能源汽车总产能达300万辆
 
  广州发布《广州市汽车产业2025战略规划》,根据规划,到2020年,广州市汽车总产能达300万辆,产销规模保持在中国汽车制造基地前三位,力争实现汽车制造业年产值6500亿元。
 
  5.郑州发布汽车及零部件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 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20万辆
 
  郑州3月28日发布《郑州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郑州将围绕“做大新能源汽车、做强整车、做优专用车、做精核心零部件”的整体思路,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研发制造与拓展服务相结合,大力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品牌建设,全面提升郑州市汽车制造业水平和规模,促进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使汽车产业成为推动我市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柱产业。
 
  6.含新能源车与动力电池回收 深圳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
 
  深圳1月29日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或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可进行申报,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3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项目,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作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也在此次的支持范围内。
 
  7.最高1000万元 成都将发放新能源车关键零部件新增销售与新列入《推荐目录》产品奖励
 
  成都发布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增销售奖励和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奖励的通知。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年度新增销售奖励,按企业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业务年度新增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符合本市财政奖励条件的年度新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按每个目录产品20万元给予奖励。
 
  8.江西: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50万辆 动力电池产能达40GWh
 
  江西5月20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及“三电”关键零部件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新能源汽车产能达50万辆,锂离子动力电池产能达40GWh,新能源汽车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亿元,力争形成一家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整车企业。
 
  加快推广类
 
  1.交通部发布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3月1日实施
 
  交通部2月13日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从网约车平台数据传输、传输质量要求、传输质量测评、运行维护几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网约车一视同仁 两部门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
 
  交通部与公安部3月4日联合发布《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经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公安机关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
 
  3.国务院:海南加快推广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汽车 逐步禁售燃油车
 
  国务院发布4月11日《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在海南岛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
 
  4.交通部: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实施在即 车企应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
 
  交通部4月4日发布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该标准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货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确保新研发货车车型满足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5.交通部发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使用新能源成加分项
 
  交通部5月14日发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6.交通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管理规范指出,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7.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6月1日实施
 
  交通部5月24日发布关于全面做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该规范于6月1日开始实施。
 
  8.广州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 2022年底拟实现出租车全面新能源化
 
  广州2月13日发布《关于征求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意见的通告》,意见中指出,2018年起广州市各出租车企业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5%,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至2022年底,广州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全面新能源化。
 
  9.深圳奖励纯电动巡游出租车 一次性超额减排奖励16.48万元/车
 
  深圳发布《深圳市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超额减排奖励试点实施方案(2017-2018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燃油出租车或纯电动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和使用当年奖励等其他新增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一次性超额减排奖励16.48万元/车。
 
  10.新能源大势所趋 深圳拟提前对轻型柴油车实施国六标准
 
  深圳3月2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深圳拟对轻型汽车提前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Ⅵ标准”)。
 
  11.深圳奖励提前淘汰老旧车 促进提高新能源车比重
 
  深圳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老旧车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以及2007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且高于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具体的补贴标准以市政府批复后公布的为准。
 
  12.今年将投放上万台纯电动货车 2018“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出炉
 
  深圳4月21日正式发布《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根据行动计划,深圳将城区物流电动化工程、柴油车改造工程、机动车综合提标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工程、工业源减排工程等作为重点工作。
 
  13.济南发布2018年度巡游出租汽车退旧更新工作方案 新能源续航大于250km
 
  济南市发布《2018年度巡游出租汽车退旧更新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对于新能源汽车,方案要求,轴距≥2600mm;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公里,动力蓄电池质量保证期不低于4年或40万公里,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50公里;配备行车记录仪(车身内外双镜头、存储总容量≥128G、朝向车内镜头≥1080P且存储时间≥60小时,鼓励具备无线传输功能)。
 
  14.杭州网约车细则3月8日实施 新能源汽车工况续航需大于250公里
 
  杭州2月8日发布《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用作网约车的新能源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
 
  15.事关新能源汽车企业 安徽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合肥3月4日转发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做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2017年发布的《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中第1条到第4条,即支持研发创新、支持招大引强、支持企业成长、支持市场开拓4个条款采取申报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
 
  16.安徽太和八举措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安徽太和县3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从支持研发创新、支持招大引强、支持企业成长、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公共领域的应用、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八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加大推广应用。
 
  17.莆田市给予购置/充电/运营/研发等补助 全方位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莆田市2月22日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岛上居民置换原有燃油汽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市级财政和湄洲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对具有莆田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且在莆田上牌的,以发放充电卡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1500元。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200辆以上且每部车运营里程超过1.8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按时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18.通过充电补助/停车免费等措施 莆田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旅游行业推广应用
 
  莆田市3月15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旅游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打造湄洲岛智能网联无人驾驶特色小岛示范区。鼓励岛上居民置换原有燃油汽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市级财政和湄洲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
 
  19.逐步禁售燃油车推广新能源 海南实行购车摇号
 
  海南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为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应用,逐步停止销售燃油汽车,顺应广大群众安全、顺畅出行的客观需要,本省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20 .焦作拟发布新规 纯电动出租车续航需300公里以上
 
  焦作市5月23日发布公开征求对《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焦作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纯电动车参考GB/T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续航里程300km以上,充电时长4小时以内,电池循环寿命不少于1500次。
 
  21.义乌发布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积分制管理
 
  义乌3月27日发布《义乌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完成部门备案。义乌经信委按年度对完成备案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实施积分制管理。各销售企业得分按年度得分进行累计计算。
 
  22.甘肃:落实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甘肃省发布《甘肃省2018年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积极落实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充电政策类
 
  1.为加强安全管理 深圳将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发布关于《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2.电动公交保持0.6元每度不变 唐山市下调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
 
  唐山市1月26日发布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城市电动公交车仍维持每千瓦时0.60元;其他电动汽车由每千瓦时1.35元降到0.90元。
 
  3.长春出台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充电桩
 
  长春发布《长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长春市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用电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4.大连给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企业需具备5大条件
 
  大连4月9日发布《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30%的财政资金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补贴600元/千瓦 ,交流充电设施补贴300元/千瓦。
 
  5.潍坊市发布“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将建5.05万台充电桩
 
  潍坊市发布了《潍坊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潍坊市预测至2020年,全市发展电动汽车数量约为50819辆。2020年全部建设项目完成后,潍坊全市将形成由171座充换电站、5.05万台充电桩组成的充换电服务网络。
 
  6.1月10日开始执行 苏州7座以下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最高1.90元/度
 
  苏州1月8日发布关于核定2018年第一季度我市纯电动客车(12m)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根据规定,苏州对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44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90元/千瓦时。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0日起执行。
 
  7.福州:2020年建2.5万个公用充电桩 推广7.5万辆电动汽车
 
  福州市3月发布《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的通告,至2020年全部完成福建省下达的2.5万个公用领域充电桩的建设任务。
 
  8.漳州2020年前实现公交车电动化 给予置换和充电建设补贴
 
  漳州市1月10日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将全市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前,全市传统能源城市公交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9.平潭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福建平潭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细则所指的充电设施是2016年以后在实验区辖区内新建的、符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运营服务条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项目。
 
  10.广东高速公路充电设施规划出台 三年内将建快充站108.5对
 
  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规划2018至2020年建设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108.5对,其中新增89.5对,2018年建设28.5对,2019年32对,2020年建设29对。
 
  11.东莞发文 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信息报送
 
  东莞发布《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信息报送事项的通知》,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建成充电设施项目后,应及时填写《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表》,并提供项目所在地坐标图、现场照片(含全站总体照片、每桩铭牌照片)等资料(具体资料模板请参照附件),所提交的资料将作为申报相关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原始依据,各企业须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2.东莞将出台充电行业新规 新小区应100%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东莞市发布公开征求《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知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
 
  13.中山市2018年在166个公共场所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并给予相应补助
 
  中山市3月20日发布《2018年中山市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计划的通知》,为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布局,2018年计划在学校、公园、酒店、商业广场、客运车站等166个公共场所推广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14.海口启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 5月22日截止
 
  海口4月28日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公告,将启动对符合规范和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补贴工作。
 
  15.恩施州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0.59元/度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恩施州2月7日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其上限标准为0.59元/千瓦时(含税)。
 
  16.青海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3月20日发布《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公共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17.三亚规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公交车最高0.8元/度
 
  三亚3月29日发布《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为0.80元/千瓦时,其他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为1.00元/千瓦时。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18.青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出炉 乘用车最高0.65元/度
 
  青岛5月29日发布《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5元/千瓦时。
 
  动力电池政策类
 
  1.中机中心2月1日起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
 
  中机中心2月1日发布《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企业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申请厂商代码,并备案编码中“规格代码”和“追溯信息代码”的编制规则。
 
  2.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也于2月26日正式发布。暂行办法指出,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3.动力电池“白名单”重出江湖 首批申报工作已开启
 
  中汽协4月26日正式发布《关于开展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也即意味着曾让动力电池行业谈之色变的“电池白名单”正式重出江湖,并且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不过,通知指出,实施白名单管理为行业自律行为,有关企业按照要求自愿申报。
 
  4.工信部就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5.深圳率先发文 开展新能源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深圳3月27日印发了《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和实践。根据工作方案,深圳计划到2020年,实现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动力电池生产、使用、贮运、回收、利用各环节规范有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示范体系,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经验。
 
  6.青海将重点促进锂电产业发展 2025年动力电池年产能达到25GW
 
  青海省发布《关于促进青海省锂电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全省碳酸锂生产规模达到17万吨/年,锂电池电芯产能达到60GWh/年。其中,动力电池产能达到25GWh/年、3C及储能电池产能达到35GWh/年。
 
  智能汽车政策类
 
  1.发改委公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 2020年智能汽车新车占比达到50%
 
  发改委1月5日就《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到 2020 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路网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信息安全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智能汽车新车占比达到 50%,中高级别智能汽车实现市场化应用,重点区域示范运行取得成效。智能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大城市、高速公路的车用无线通信网络(LTE-V2X)覆盖率达到 90%,北斗高精度时空服务实现全覆盖。
 
  2.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并对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做出了详细说明,还附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3.北京出台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
 
  北京1月正式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两个文件。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规定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适用于对申请道路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驾驶能力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自动驾驶车辆能否进行道路测试的依据。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所包含的测试训练场地、能力评估场地和配套办公及服务设施等技术要求。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研发测试训练所需要的测试训练场地与道路测试能力评估所需的能力评估场地建设要求。
 
  4.深圳发布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深圳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5.天津将形成千亿级基金群 重点投向智能汽车等新兴产业
 
  天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由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形成总规模1000亿元的基金群。重点投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汽车等智能科技新兴产业。
 
  6.重庆发布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3月11日发布《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测试主体为具有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其它科技型企业。
 
  7.长春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长春4月发布《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测试车辆是指由测试主体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测试车辆应当在第三方机构封闭测试场地进行充分实车测试,经推进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进行道路测试。测试驾驶人应当具备多个条件,如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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