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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

日期:2018-04-17    来源:国际能源网

能源资讯中心

2018
04/1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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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节能降碳 标准煤 清洁能源 碳排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20年,全区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均增速控制在3.5%以下;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6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到45%以上。第三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得到进一步发展。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大幅提高。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持续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进一步提高,极端天气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气候灾害应急防范能力有效提升。

以下为《通知》全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7〕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确保完成全区节能降碳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守住生态底线,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区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均增速控制在3.5%以下;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6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到45%以上。第三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得到进一步发展。

——到2020年,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大幅提高。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持续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进一步提高,极端天气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气候灾害应急防范能力有效提升。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一)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推动我区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方向发展。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广泛开展传统行业绿色改造,提升清洁化生产水平,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以“互联网+制造”推动装备制造业转型发展。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增加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值优于1.5。组织实施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应用示范工程、特色产业区域集聚试点工程、重点企业培育工程,推动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全区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5%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质监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三)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实现煤炭转化率达到45%左右。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大幅削减散煤利用。推进居民采暖燃煤替代,工业窑炉、供热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研究推动风电供暖、风电制氢、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等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加强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开发利用,推动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到2020年,全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要求,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38%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4%左右,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79%左右,煤炭终端消费比重下降到16%左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一)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和低碳标杆引领计划,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和碳排放管控。在重点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和碳排放对标活动,推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鼓励用电企业实施节电技术改造,优化用电方式。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继续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到2020年,全区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9%,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2%;电力、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石化炼焦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环保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二)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建筑节能改造,2020年前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全区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大力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广节能绿色建材。加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深入推进风电供热试点,力争到2020年形成800万平方米风电供热能力,年消纳风电10亿千瓦时。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推广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业余热、浅层地热、空气热能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三)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进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发展,构建集约高效的低碳物流体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建立以道路公共交通为骨干、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和步行等多种交通方式协调运转的立体化交通网络;扩大“公交都市”创建范围。鼓励绿色出行,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到2020年,全区一类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二类城市达到25%以上,三、四类城市达到20%以上。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到2020年,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2%和2.6%,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6%和8%,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能耗和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10%和12.5%。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动加气站、充电桩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以“构建节约型公共机构”为主线,推进机关、学校、医院及科技、文化、体育场馆等重点公共机构节能,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食堂、绿色数据中心和绿色文化六大绿色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到2020年全区公共机构领域力争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个。推动公共机构用能结构优化,鼓励淘汰采暖锅炉等燃煤设施,实施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到2020年力争完成旗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太阳能光伏试点工程10个。继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十三五”期间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300家以上。到2020年,全区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5年分别降低11%和10%。(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

(五)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碳。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饭店和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旅游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六)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降碳。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动设施农业与光伏发电一体化建设。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取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解决农村牧区采暖、用电、炊事等用能需求。降低农牧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开展低碳农牧业试点示范。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控制农田甲烷排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到2020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四、强化重点单位能耗和碳排放管控

(一)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和盟市分别负责“千家”和“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开展能效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能源消费台账;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制度。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燃煤工业锅炉、电梯等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推动开展能效测试与评价。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设备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等落后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加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碳交易市场建设。扎实做好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确定我区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报告、监测、核查等工作。培育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建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组织开展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建设专家队伍,加强人才储备,提高企业交易履约及碳资产管理能力。加强交流合作,推动区域低碳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办、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推动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对现有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升级,推动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关联度,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二)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工业废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相关部门)

(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包头“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提升资源集聚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推动建立跨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实现区域内废钢废铝集中回收,报废汽车和电子废弃物集中拆解。依托产业基础,推动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等重点品种再制造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试点。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六、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

(一)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促进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到2020年,力争形成8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能力,节能环保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低碳示范试点。加快推进呼伦贝尔市、乌海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和呼和浩特市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创建。“十三五”期间,力争再有1—2个城市列入国家低碳试点城市范围,1—2个项目列入国家级“近零排放”示范项目。推广低碳工业园区典型案例与模式,力争创建3—5个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继续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各旗县至少建成1个低碳社区试点,力争创建一批国家级低碳示范社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和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等专项行动,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示范建设支持,推动循环经济深入发展。到2020年,全区资源产出率较2015年提高15%。(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七、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增加森林碳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提升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重点区域绿化工作。到2020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4900万亩。城镇绿化率达到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21平方米。增加草原碳汇。实施草原保护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到2020年,全区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增加农田和湿地碳汇。加强农田保育,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力争全区30%以上湿地得到有效保护。(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八、适应气候变化

(一)提升城乡基础设施适应能力。加强城市规划引领。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城区扩建、乡镇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城市规划。调整优化供排水、交通、能源、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高城市生命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抗灾等级。提高城市绿化生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主要低洼易涝地区排涝标准达到五年一遇。重点区域和城乡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2%,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提升农业与林业适应能力。旱作农业区推广集雨补灌、农艺节水、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引进和培育高光效、耐高温和耐旱作物品种。因地制宜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林木良种培育和良种基地建设,坚持适地适树,优化造林模式,加强森林抚育与经营管理。提高农业与林业病虫害与疫情防控能力。到2020年,全区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5%,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

(三)提升生态脆弱区适应能力。坚持分区施策、分类实施。提升农牧交错带、荒漠区、干旱沙地、水土流失区等生态脆弱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优化农牧交错带草畜平衡,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防风固沙工程,遏制荒漠区沙漠迁移和扩大,植被退化严重地区实行封禁保护。防控干旱沙地风沙危害,推行轮牧、休牧、围栏封育、舍饲圈养等,加强生态恢复。开展水土流失区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黑土区侵蚀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除险加固建设、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区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6000万亩,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4600万亩。(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

(四)提升人群健康领域适应能力。加强对气候变化敏感性疾病的监测与防治,开展气候变化相关疾病流行特点、规律及适应策略和技术研究。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设气象和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制定抗御不同类型气候灾害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提高极端气候事件的预警应急能力、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健康风险的认知水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气候变化风险治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气象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九、加强科技创新支撑

(一)加大节能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力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低碳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组织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废弃物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在节能评审、补助项目申报等具体工作中落实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节能低碳技术进步。(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

(二)推进节能低碳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节能降碳。在国家级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等示范试点地区,以及示范作用大、辐射效应强的园区和城市,加强节能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积极开展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趋势研究及对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影响评估和政策环境研究。充分利用自治区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机遇,做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区域低碳发展的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模式对内蒙古资源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十、完善政策体制机制

(一)健全地方性节能降碳法规标准。制定出台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到2020年全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出台后,适时制定我区实施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法制办,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清理各级政府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碳。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三)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降碳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清洁能源应用、能力建设和宣传推广。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广节能环保低碳服务政府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低碳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力争纳入国家绿色金融试点地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降碳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推广运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积极发挥环保基金的引领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建设。支持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鼓励重点用能和控排企业、地方平台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

(一)合理分解节能降碳指标。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及碳排放强度控制,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区能耗总量控制、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分解到各盟市、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及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重点用能(碳排放)单位四级用能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每年逐级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区)政府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组织开展节能降碳专项检查和执法监察,督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节能降碳统计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和核算方法制度,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能源活动、工业、农牧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相关统计,建立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常态化机制。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送平台建设应用,实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联网直报。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发布节能降碳监测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地方推进工作。强化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四)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低碳。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节能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低碳“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周、节能宣传周和低碳宣传日活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低碳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参加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军区、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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