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7〕9号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21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上海市将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每3个月联动调整一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用于计算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门站价是指市管网公司采购的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产销差率由政府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二)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