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闽政文〔2017〕3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划》是福建省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规划》目标任务,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矿业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构建节约、高效、绿色、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新格局。
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依据,抓紧完成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要依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实际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细化落实上级规划目标任务,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空间布局、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在规划中落位并衔接落实有关保护规定。
三、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确保实现规划的目标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