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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实施细则

日期:2017-09-08    来源:新疆能监办

能源资讯中心

2017
09/0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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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场 弃风电量 风力发电 风电行业 风电消纳

近日,新疆能监办印发《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统计工作,精细测算各风电场实际弃风情况,促进风电消纳和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风电场站严格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开展弃风电量测算工作,根据风场风况特点、机组类型和自身技术水平合理选择弃风电量计算方法,准确及时向调度机构上报有关数据。调度机构通过OMS系统将《细则》转发至各风电场站,同时做好风电场限电时间确认、样板风机调整、风速-功率曲线拟合算法修正等工作,及时披露弃风有关信息,指导并协助各风电场站做好弃风电量计算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国电、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各有关风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统计工作,精细测算各风电场实际弃风情况,促进风电消纳和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现印发《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请依照执行,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风电场站严格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开展弃风电量测算工作,根据风场风况特点、机组类型和自身技术水平合理选择弃风电量计算方法,准确及时向调度机构上报有关数据。

二、请调度机构通过OMS系统将《细则》转发至各风电场站,同时做好风电场限电时间确认、样板风机调整、风速-功率曲线拟合算法修正等工作,及时披露弃风有关信息,指导并协助各风电场站做好弃风电量计算工作。

三、《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统计工作,精细测算各风电场实际弃风情况,促进风电消纳和风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印发<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输电[2012]154号)要求,结合新疆区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自治区各级电网企业及并网风电场。

第三条 风电场弃风电量是指受全网用电负荷及调峰能力影响,或受电网传输通道限制和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等因素,风电场可发而未发出的电量。该电量不包括风电场内部输电损耗、厂用电以及因风机自身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未能发出的电量。

第四条 新疆区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方法为样板风机法、测风塔外推法和机舱风速法。风电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计算方法。

第五条 样板风机法即以风电场样板风机上网电量作为风场理论发电量依据,进行弃风电量计算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弃风电量=限电时段全风场理论上网电量-限电时段全风场实际上网电量

其中:

全风场理论上网电量=∑样板风机发电量÷(样板风机容量/风电场运行容量)-风场内部输电线损-厂用电

全风场实际发电量=风电场接入电网关口计量表读数

限电时段由电力调度机构认定。

第六条 风电场样板机选取数量原则不超过全场风电机组数量的10%。风电场样板机的确定,原则上由电力调度机构指定,按照地理位置和地势,并考虑微观风况,进行均匀分布,充分考虑不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按照穷举法、遗传算法等确定标杆风机组合,力求准确反映该风电场总体实际发电能力。

第七条 样板风机确定后,风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不限电时段对样板风机确定的合理性进行测试,以风电场理论上网电量与实际上网电量偏差不超过10%为合格。测试不合格的,应由风电企业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样板风机调整。对测试结果意见不一致的,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进行仲裁。

第八条 选定的样板风机发生故障时,风电企业可用相邻风机替代故障样板机,并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备。在风电场出力受限时,风电场样板机原则上不参与受限调整,始终保持正常发电状态。当包括样板机在内的所有风机均需停运时,可采用测风塔外推法或机舱风速法计算风电场受限电量。

第九条 考虑到风力发电的不确定性,风电企业应每月对样板风机确定的合理性进行自查,对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后进行调整;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季度对新疆区域风电场标杆风机确定的合理性进行抽查,对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风电企业整改。

第十条 测风塔外推法是在测风塔优化选址的基础上,根据风电场实际地形,将测风塔风速、风向推算至风电场内每台风机轮毂高度处的风速、风向,并通过风速-功率曲线将其转化为单机理论发电功率,进而获得全风场理论发电功率,计算弃风电量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弃风电量=全风场理论上网电量-全风场实际上网电量

其中:

全风场理论上网电量=∑单机理论发电量-风场内部输电线损-厂用电

注:单机理论发电量采用经过试验验证的风速-功率曲线或拟合的风速-功率曲线将风机轮毂高度处的风速转化为单机理论发电功率,并通过时间积分计算得出。

全风场实际发电量=风电场接入电网关口计量表读数

第十一条 机舱风速法是采用拟合的风速-功率曲线,将机舱风速转化为风机理论发电功率,计算弃风电量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弃风电量=全风场理论上网电量-全风场实际上网电量

其中:

全风场理论上网电量=∑单机理论发电量-风场内部输电线损-厂用电

注:单机理论发电量采用机舱平均风速和单机平均功率拟合的风速-功率曲线,将机舱风速转化为单机理论发电功率,并通过时间积分计算得出。

全风场实际发电量=风电场接入电网关口计量表读数

第十二条 风电场应将风场样板机型号及其数量、全场风机型号及其数量、样板风机实时出力、全场风机状态信息、风机轮毂高度、风轮直径、风机经纬度坐标、风机风速-功率曲线、风电场区域地形、地貌数据、测风塔经纬度坐标及其层高、实时测量的风速和风向、机舱风速、机组AGC数据、远动系统数据等信息接入调度机构业务平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

第十三条 省级调度机构负责接收各风电场上传数据,并根据各风场数据和选取的弃风电量计算方法计算弃风电量,每月向各风电场进行公示。各风电场也可根据测算数据进行弃风电量计算,如计算数据与调度机构数据存在偏差,可与调度机构联合进行修正。对修正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仲裁。

第十四条 风电场上传数据与调度机构实测数据偏差较大的,调度机构有权对上传数据进行核查。确系人为因素造成上传数据偏差的,由省级调度机构通过调管手段调整偏差,并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对有关风电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不定期对样板风机确定的合理性进行抽查,并对新疆区域弃风电量计算有关工作开展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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