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丰南区发改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规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1、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15元调整为2.40元。
2、各阶梯气价:基础价格调整以后,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比价关系和相关规定,一、二、三阶梯气价每立方米分别为2.40元、2.88元和3.40元。
3、为保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对其第一阶梯基本气量仍按每立方米1.90元执行,超过第一阶梯气量后执行居民用气基础气价每立方米2.40元。
二、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
按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4〕74号)要求,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第一、第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2.64元。
三、实行调价联动机制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的规定,建立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导致购进价格发生变化时,启动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定联动公式计算单位调价额,实施阶梯气价的各档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单位调价额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规定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的其他规定仍按唐山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唐价价管字〔2017〕9号)执行。
五、调价执行范围
调价执行范围为路南、路北、丰润、开平、古冶、丰南和高新区区域内的民用天然气用户。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鉴于此次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具体实施中要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调价执行时间
调后价格从2017年5月17日用气量起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市住建局,路南、路北、丰润、
开平、古冶、高新区发改(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