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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日期:2017-05-04  

能源资讯中心

2017
05/0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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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煤电机组 煤改气 煤改电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是列入省级“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7日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提供优良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建设美丽浙江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好“十三五”时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我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深入实施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六大专项行动,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主要成效。

1.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在“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8%以上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较2010年下降了21.4%、28.8%,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2015年,全省设区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16、37、70微克/立方米,较2010年分别下降46.7%、11.9%、13.6%。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23.0%,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下降目标。

2.能源和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全省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含省外调入水电)从2010年的12%提高至21%,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含省外调入水电)从2010年的9.8%提高至16.0%,天然气消费量从2010年的32亿方提高至78亿方。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5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为1.38亿吨原煤,较2012年减少约600万吨,累计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2.1万多台。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有序推进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完成杭州市杭钢半山钢铁基地、半山电厂和萧山电厂燃煤机组、绍兴市钱清电厂、台州市医化园区重污染企业等关停搬迁。

3.工业污染防治不断深化。全力推进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省统调煤电机组、燃煤热电机组、钢铁企业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所有省统调煤电机组、70%以上燃煤热电机组、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推动燃煤发电、热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率先在国内建成国际领先的超低排放燃煤机组,新建及改造35台2377万千瓦大型煤电机组和10台燃煤热电机组。火电、钢铁、平板玻璃、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等完成新一轮除尘改造。强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有序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基本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治理,近150家石化、有机化工企业建立了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体系。

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健全机动车排气管理法规制度,颁布《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机动车排气管理平台的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124个,检测线1085条。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发放率近90%,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全力开展黄标车淘汰,淘汰黄标车85万辆。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2500座加油站、40座储油库、700辆油罐车实现油气回收治理。加快车用油品提升,2015年底全省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全省共推广新能源汽车28663辆,数量居全国前列,建成充换电站281座、充电桩3472个。

5.城乡废气治理全面推进。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建立“7个100%长效监管机制”。开展露天堆场防风抑尘治理,完善煤炭、港口码头等堆场管理。推行环卫清扫作业机械化,设区市本级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加强生活废气治理,干洗业有机废气整治初见成效,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印发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9.7%。推进农业氨污染治理,年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提高到3250万亩,年推广商品有机肥提高到80万吨以上。开展矿山粉尘防治,50%的矿山实现规范运行,建成绿色矿山363家。实施绿化造林工程,新增省级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原绿化面积,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1%。

6.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建设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171个,实现县以上城市PM2.5等6项因子监测全覆盖;建成大气监测超级站2个,为进行深度大气观测和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构建浙江省区域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体系,基本完成大气环境监测网络、预报模式系统建设,台州、镇海、北仑、上虞、平湖等地在重污染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预警监测系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能力初步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成。建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和联防联控,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

1.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2013年以来,我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仍有较大差距。

2015年各设区城市细颗粒物日均浓度平均超标率为13.0%,11个设区城市中,除舟山市外其余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此外,我省臭氧(O3)污染问题也日趋明显,2015年各设区城市臭氧最大8小时浓度平均超标率达到9.7%。空气质量指数(AQI)超标天数较多,不少天数属于中度以上污染,与公众的要求还有较—4—大差距。

2.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加大。我省的产业结构问题仍然突出,局部地区重污染、高能耗产业和“低小散”企业比重仍然较大。能源消费中煤炭占比过高,总量居高不下。天然气管网、集中供热等配套工程建设相对滞后。随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工程减排的空间日益缩减,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的技术手段较为欠缺,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机动车保有量刚性增长,车船等移动源治理难度大。

3.治气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大气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与现有环境监管任务不相匹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有待加强,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不足,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十分欠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健全。大气基础科研能力严重滞后,臭氧污染成因、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领域研究能力不足。公众参与治气的方式和途径有待拓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大气约束性指标为目标,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突出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确保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改善核心

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有效解决我省面临的大气复合污染问题,系统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坚持分类分区施治

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理;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

坚持改革牵引和创新驱动,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积极探索实施大气环境管理的新体质、新机制、新模式、新政策。加强环境立法、司法与执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全面保障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4.坚持推进社会共治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

(三)目标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主要目标指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设区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2.6%以上。2016、2017、2018和2019年,各设区城市累计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度分别不低于20%、40%、60%、80%。

2.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
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7%、17%、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重点工程减排9.1万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1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25.5万吨。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5亿吨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下降到42.8%左右。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加强进口煤炭质量监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如无特别说明,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削减散煤利用

削减散煤利用量,杜绝散煤无处理排放现象,到2020年,发电和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达85%以上。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再审批城市禁燃区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等高污染燃料项目。到2017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发展热电联产,在条件具备地区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同步配套建设高效、快捷的热力管网。到2020年,确保全省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3.发展清洁高效煤电

全面完成全省在役30万千瓦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升级改造,实现煤电装机清洁化、高效化。调整煤电内部结构,推进煤电产能置换,关停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快地方热电老旧低效机组淘汰关停。地方热电厂淘汰全部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高温高压及以上背压机组比重超过50%。到2020年,全省30万千瓦以上煤电平均供电煤耗控制在295克标煤/千瓦时以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4.发展清洁能源

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全面拓展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煤制气等气源供应,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调峰储备设施和LNG接收站建设。到2020年,完成省级干线环网建设,除部分海岛县外,实现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160亿立方米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提高至10%左右。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光伏装机容量争取达到800万千瓦左右,生物质(垃圾)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占电力装机的比重达到21%左右。创造条件有序推进核电安全发展。加快建成三门核电一期,积极推进三门核电二期、三期,三澳核电一期的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象山核电、三澳核电二期前期工作,保护龙游核电厂址。深化海岛核电研究,适时启动第四代核电(高温气冷堆)厂址适应性研究。探索我国沿海地区核电与地区融合发展的新方式。到2020年,建成三门核电一期250万千瓦,全省核电装机达到900万千瓦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

5.合理接纳区外来电

统筹协调外购电和省内电源,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到2020年,“外电入浙”比例稳定在30%左右。为适应核电、省外来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增强电网储能和调峰需要,“十三五”期间,建成仙居抽水蓄能电站150万千瓦,力争建成长龙山抽水蓄能电站首台机组35万千瓦。力争开工宁海、缙云等抽水蓄能电站。到2020年,全省抽水蓄能发电装机达到493万千瓦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6.推进能效提升

加快推广余热余压利用成熟技术,到2020年余热余压机组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工业领域余热余压利用达到较高水平。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推广节能电器和绿色照明,推进新能源城市建设。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建筑一体化应用。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完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0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二)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统筹区域环境资源

1.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原则上禁止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实行严格的能评和环评审查,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削减替代制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2.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强化规划环评,引导全省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县以上城市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推动重大项目向优先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集中。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开展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园区,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抓好《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的实施,以钢铁、水泥、造纸、化纤、印染、铅蓄电池、化工、制革、砖瓦、电镀等十个行业为重点,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开展全省低端落后企业(作坊)底数的调查,推进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作坊)的取缔关停和整治提升工作,加快落后生产能力退出,实现规范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4.推行清洁生产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继续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全省90%以上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到2020年,全省新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000家、绿色企业250家,对10家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推进园区生态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我省7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培育5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降低区域污染负荷。

1.完成电力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超低排放”)。到2017年底,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及地方热电厂燃煤机组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新(改、扩)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对于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须按期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参与。

2.开展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开展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2017年底前,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2020年6月30日前,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开展烧结机废气处理设施深度改造,到2020年,现有烧结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2)水泥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推广使用高效、成熟的脱硝技术和除尘技术,2017年底前,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玻璃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开展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改造,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鼓励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到2020年,玻璃行业主要大气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4)工业锅炉废气清洁排放改造。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除尘措施,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2017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烟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加大烟气治理力度,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的工业锅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鼓励现有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节能环保锅炉替代,鼓励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以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制鞋、储运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新、改、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双达标。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削减替代,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设区市,新建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 倍削减量替代。

(1)推进石油和化工行业达标排放治理。重点推进石化、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污减排。鼓励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现LDAR体系长效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提升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水平。现有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生产企业应严格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全面推进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改造。到2020年,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40%以上;到2020年,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2)推进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推进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卷材制造、电气机械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深入实施《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大力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和水性胶黏剂,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优化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3)开展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实施《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和低(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减排。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4)开展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积极探索溶剂替代技术,推进水性树脂替代和无溶剂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和应用,从源头消除有机溶剂污染。优化生产工艺和设备,控制无组织排放废气,加强有机废气的回收和治理。到2020年,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5)开展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胶黏剂等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降低溶剂型胶黏剂的使用比例。改进生产工艺,推广用胶量少或配套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的工艺、设备。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6)开展纺织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鼓励使用低毒、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规范挥发性原料储存。鼓励纺织染整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商联合开发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定型、印花、涂层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工艺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废气收集系统,并根据污染物特征选用适宜、高效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到2020年,纺织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7)加强储运过程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液化品(油品)密闭装卸。加大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安装率100%,并维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

(8)推进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制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推进企业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治理方案。规范园区的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工业园区(聚集区)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实现“一厂一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4.开展其他工业污染源治理改造

加大对其他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全省涉气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等措施,限期整治改造;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责令关闭。到2020年,其他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得到大幅度削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5.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大力推进燃煤锅炉和自备电站“煤改气”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业天然气价格,引导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加快城乡电气化,引导用能企业“煤改电”、“油改电”,第三产业全面推行“煤改电”。在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微晶玻璃等行业推广电窑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6.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控制

贯彻落实《消耗臭氧物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加强ODS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ODS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幅减少ODS的使用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完善机动车脱硝还原剂供销体系。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指导各地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2.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推进老旧车淘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车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出台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鼓励车主淘汰老旧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3.提升燃油品质

推广国Ⅵ标准车用油品,2018年起,率先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推广应用浙Ⅵ标准汽油。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加快提升普通柴油品质,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4.发展清洁交通

推广应用节能和以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为主的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全省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车辆达50%以上。到2020年,全省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分别达70%、40%以上。加快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力争2017年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到2020年,建成充电(加气)站1000余座、充电桩21万个以上,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参与。

5.实施道路畅通工程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可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治堵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进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予以淘汰。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治理城市扬尘和烟尘,开展服务业废气治理。

1.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即建筑工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和管理场100%硬化、出工地渣土垃圾运输车100%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同时定期冲洗主要施工路面;对暂不开发的土地100%采取临时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拆除工程100%洒水。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乱丢弃行为的管理查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保证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有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环卫保洁清运机制。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62%以上。加强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办。

3.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城市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90%以上,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100%,喷淋设施覆盖率100%。规范大中型能源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的散装货物运输管理,对企业煤堆场、卸煤场所等采取防风抑尘管理。所有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海港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杭州铁路办事处。

4.严格控制餐饮油烟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完成对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参与。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1.加强秸秆资源化利用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力争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2.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露天焚烧。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农业氨污染控制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推广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到2020年,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全省测土配方施肥面积稳定在3150万亩,有机肥推广量稳定在100万吨左右。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4.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半成品、成品石料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条件具备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加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加快破损山体植被修复。到2020年,全省95%以上矿山实现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5.推进绿化造林工程

持续推进绿化造林,深入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全面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林木覆盖率稳定在20%以上,森林保有量达到9000万亩,林地保有量9900万亩。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建设船舶排放控制区,推动港口污染防治。

1.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建设深入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船舶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靠岸停泊(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或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并视情逐步扩大低硫燃油适用范围及提高低硫燃油标准;到2020年,船舶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严格执行《船用燃料油》(GB17411)等国家船舶油品标准,保障船舶油品质量。健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商务厅、省海港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2.推进靠泊船舶岸基供电

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码头岸电工程建设,新建码头和船舶应配套建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新建内河码头也应加快配置岸基供电设备。已运营的码头和船舶应加快技术改造,配置使用岸基供电的设备设施。根据《浙江省岸电推广应用指导意见》,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广应用工作,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大力支持空港陆电项目推广,以杭州萧山机场、宁波机场、温州机场等为重点,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新建机场必须配套建设陆电工程。到2018年,全省机场廊桥岸电设备覆盖率100%。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3.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

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GB15097—2016),推进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经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船闸(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我省水域航行。推广内河250—1100吨级选优船型,重点发展500—1000吨级标准化船舶,加大集装箱、油品、江(河)海直达等专用船舶的发展力度。到2020年,内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

4.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和港作机械

积极推广LNG、纯电动等清洁能源船舶,开展沿海运输船
舶应用LNG动力试点。制定区域内LNG船舶统一的管理办法,统筹省内码头LNG加气站规划布局,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LNG能源供应网络。在内河公务艇、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在省内开辟1—2条客运纯电动船舶示范航线。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海港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能源集团参与。

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推进轮胎式集装箱起重机能源结构优化,鼓励开展电动化、气动化试点。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电力公司。

(八)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

1.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建立完善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省级有关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用机动车船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机动车船用燃油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以及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等环杭州湾各市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合作,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的通报和会商。做好互联网大会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以及2022年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建设浙江省城市大气环境综合自动监测站、区域大气环境移动监测系统,在现有城市站位基础上建设城市颗粒物化学成分监测网及光化学监测网。开展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在新型城镇化试点镇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能力,11个设区市及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须具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大型石化、化工园区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依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等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其量值的准确可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3.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搭建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整合国家、省、市、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及区域站、背景站和超级站数据,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健全区域、省、市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应急办、省气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级部门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设区市和重点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保持)规划,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工程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二)完善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制订制鞋、工业涂装工序、化学纤维工业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鼓励各地按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区域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三)严格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船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大对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以及港口码头岸电工程项目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各级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五)实施考核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对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评估总结。在2018年中和2020年底,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省内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臭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物监测计量技术研究,完善大气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保障监测数据可溯源性。研制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浙江生态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建设、省统调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改造、重点工业行业清洁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粉碎还田、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九大重点工程项目(任务)。

“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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